致广大老年朋友
一封防“养老诈骗”的公开信
近年来,随着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一些不法分子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合同诈骗、制售伪劣商品等六类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养老服务市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全力守护好广大老年朋友的“钱袋子”。涿鹿县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提示广大老年朋友:
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与危害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界定了构成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三个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非法集资危害性极大,非法集资的资金往往被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挥霍、隐藏、转移或携带逃匿,事发后追讨困难。广大老年朋友们要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谨防上当受骗。
识别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与特点
(一)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纳资金。 养老服务组织、企业承诺提供的服务,应与其设施硬件、人员配备相匹配。个别养老服务组织、企业在不具备养老服务实体,或承诺的养老服务明显超出其床位供给、可持续运营能力的情况下,以提供床位使用权、优先居住权、观光旅游、医疗保健、照顾陪护等服务或高额利息分红回报、享受消费优惠为诱饵,高额收取老年人会员费、保证金,非法吸纳老年人资金。
(二)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纳资金。 养老服务行业是微利行业、民生行业,大部分养老服务用房用地属于公益性用房用地,不具备完整的居住用房产权。个别养老服务组织、企业声称养老项目投资有高回报率,以投资、入股、加盟养老服务房地产、基地、公寓等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形式,诱惑老年人入股、委托理财、委托投资,甚至抵押房产借款投资,非法吸纳老年人资金。
(三)以销售老年产品用品名义吸纳资金。 老年产品用品特别是保健品,不具备替代药品的功能,不具备明显高出食品药品的价值。个别养老服务组织、企业以专业会议、健康讲座、组织义诊、免费体验、上门推销、电话与网络销售、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形式,以特殊功效、打折销售、消费返利、赠送礼品、免费或低价旅游等卖点虚假宣传,非法吸纳老年人资金。
(四)以收取高额预付费形式吸纳资金。 养老服务机构提前收取服务费,一般不得超过该机构每月服务费用的6倍。个别养老服务组织、企业以会员卡、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预约证明等名义,以预付打折、还本付息、会员专享服务等为诱饵,以收取会员费、长期租金、出售长期使用权或居住权等形式,超额、提前收取费用,非法吸纳老年人资金。
理性选择养老服务
老年人有机构养老需求的,应选择在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完成备案的养老机构。入住前,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应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约定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明确服务场所、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等权利和义务。
广大老年人应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不要轻信高额回报,谨慎对待高于银行利率的投资项目,切勿轻易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老年人进行大笔金额支付时,要提前和子女商量,切勿轻信他人。向养老机构缴费时,要交到该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要缴纳给个人账户。
共同防范诈骗和非法集资
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举报非法集资,人人参与。我们邀请大家一起参与防范诈骗和非法集资知识宣传,向家人、向亲朋好友、尤其是向身边风险防范意识较弱的老年人宣传“养老床位是用来养老的,不是用来炒的”“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的观念,引导大家自觉遵守经济金融秩序,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如发现涉嫌养老服务领域的诈骗和非法集资苗头线索,要积极向公安、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举报,确保“早发现早处置”。
让我们携起手来,群防群治、群策群力,“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共同维护好养老服务领域经济金融秩序和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切实保障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涿鹿县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专项行动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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