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鹿网讯 3月10日下午3点40分左右,涿鹿交警大队民警正在下广线9公里100米处设岗检查过往车辆,一辆电动四轮车踌躇不前引起民警注意,上前查看时,发现车内有浓烈的酒味,驾驶员刘某承认自己饮酒,民警遂要求其下车进行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进一步调查发现,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他认为驾驶电动四轮车不用考取机动车驾驶证,虽然喝了酒,即使处罚也不过是罚款,问题不大。但在调查过程中,这辆四轮电动汽车具备机动车特性,认定该车属于第二类机动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相关规定,刘某实施无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交警提示:如今电动车早已普及,但是有些电动车也是需要相应的驾驶资格才能驾驶,同时告诫居民,无论是电动车还是机动车,只要喝过酒,就不要进行驾驶行为,否则害人害己,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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